来源:东楚时评 时间:2007-11-28 9:25:0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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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牛发表在东楚社区
sina把各大媒体关于“孕妇致死”事件的评论进行了归集,主要是法律学者和医生撰写的,大部分对于医院的见死不救表示了遗憾,有意思的是,对医院表示理解的不是医生而是法律学者。
煤炭总医院的副主任医师说:和制度的不完善对比起来,我们缺乏的其实是一种对生命天然的尊重,以及在执行制度时为生命留一扇门的智慧和勇气。制度永远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我们能树立起为生命留一扇门的理念,类似的眼看着生命白白逝去的悲剧,才可能最大化地被避免。还有医生说这种事情既不是个案也不是偶然,他列举了某青年急性阑尾炎因为没有人签字,活活等死的事件。还有医生介绍了美国的、巴基斯坦的急救医疗制度。
至于很多网友评论的:没有签字,医生手术难逃医疗事故和牢狱之灾。这个法律学者已经很统一的表示不可能算医疗事故,即便是法院判了医院负责,那也是法律执行的偏差,因为法律有紧急医疗免责的条款,这个没有必要再争论了。好多自称医生的网友留言说不能为了良心而让自己坐牢,过于夸大医生风险了,我还没有看到医疗事故医生坐牢的报道。
法律专家为医院辩护的理由2条:1、如果不签字,医院手术,那就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会给社会带来极大风险,所以不能强制医疗;2、制度如此,医院必须执行。
我认为这2条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在孕妇难产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术措施是紧急避险行为,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免责条款,这种措施和强制医疗8杆子搭不上关系。这就如同警察开枪击毙正在行凶的罪犯,难道就是赋予警察处置人的生命权吗?恰恰是这个时候警察不开枪击毙罪犯得负责任,还依稀记得某地杀妻案,警察在旁边包围而未敢开枪,结果警察被判刑的全国重大新闻。所谓法学家担心医生滥用医疗权更是幼稚,在中国滥用权力是普遍现象,比如现在的医院过度医疗滥用药物,你能够因为这个理由取消全体医生的处方权吗?至于制度缺陷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是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的,所以它留下了紧急避险的免责条款。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世界普遍承认的原则。公共秩序保留意味着,当某种合法行为触犯的公共利益,这种行为也应该被禁止,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无论怎么合法,也是触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应当发生。
据说是卫生法律权威的教授(此人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教授讽刺为无知愚昧)有点激动的对记者说,人们是在用超道德的要求来批评制度。在中国谈道德实在是太奢侈的事情,可能很少人有道德优越感,更没有权力要求别人更道德。正相反,到底是首都的医院,再没有收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医院动用了30名医护人员进行了保守抢救和充分手术准备,并在此期间努力通过各种渠道争取手术许可,已经表现了良好的道德水准了,至少在医疗系统是中上等了,医院的道德层面无可指责。但是,这次事件是明显的医院出于规避风险的个人利益立场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然有人肯定认为这不是公共利益范畴,很简单,可以成立陪审团,有陪审团来裁决:救死扶伤和见死不救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追求个人利益无可指责,但是公共利益的威严法律必须维护,就像支持起诉医院的律师所言,不签字医院不救人不负责的规矩得改一改了。希望这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改变全国医院的这个规矩。我想对那些指责别人伪道士的人说,当公共秩序一再被藐视的时候,其实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我从来不会因为别人贫穷而同情,也不会因为别人富裕而仇恨。也许我对死亡考虑过多,常常觉得人生凄凉,特别感动于那么在艰难的处境下,勇敢乐观的人们,本事件的女主角,为了筹集生育资金,带孕去洗衣服,我向她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