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嵩发表在东楚社区
洛阳警方12月初出台奖励措施:受害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现金;公安机关据此侦破重大系列案件的,奖励受害人1000元至5000元现金。(12月12日《河南商报》)
时下,公安机关时常遭遇到警力不足、破案线索不够等不利因素的困扰,影响到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一些案件的侦破。用奖金鼓励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对遏制犯罪分子的气势,维护平安和谐环境能起到一定的成效。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第一,抓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到派出所,对于普通公民来说风险很大,因为嫌疑犯很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反抗。因此,警方用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受害人去抓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在把公民推入险境,一旦发生公民遭遇犯罪嫌疑人暴力反抗则后果不堪设想。第二,普通公民毕竟不是警察,既缺乏执法权,也缺乏必要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技能知识等。因此,让受害人去抓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导致抓错人的现象发生,这也会威胁到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第三,从根本上来讲,打击违法犯罪、抓犯罪嫌疑人乃是警方自身的职责,警方实行这种公家出钱奖励受害人抓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客观上涉嫌以这种方式转嫁了自己的执法职责,这也是不妥当的。
因此,笔者以为,洛阳警方的这一做法并不妥当。从本质上来讲,这种做法名为“奖励”,其实也是一种为发动公众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而设的“悬赏”。客观上,鉴于现实的复杂性,警方通过“悬赏”的方式来发动公众积极协助警方破案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既有其必要性,也有了很多成功的例子。但是,实际上,警方的“悬赏”应该有一条基本的底线,那就是不能因为“悬赏”而诱使公民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置公民于危险的境地,转嫁警方自身的执法职责,因为抓捕犯罪分子、保护公民安全,本身应是警方自己的职责。相反地,警方倒是应该充分地向每一位公民提醒,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斗争的巨大危险性,并要求公民不要这么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