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姜科 通讯员 秦和明)试用期工资只有二三百元;一些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的工作,试用期却长达1年以上;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昨日,黄石劳动保障部门称,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违法违规现象将被禁止。
试用期工资有明确规定
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团城山某广告公司工作期间,其试用期工资仅为400元。她说,她非常想得到这个工作,但是试用期工资太低,让她无法负担生活费用。
据黄石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贺才林介绍,目前《劳动法》对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没有明确规定,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其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贺才林说,该条规定了三个标准,实施起来应是“三者比较取其高”。
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试用期,使劳动者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黄石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士称,试用期时间过长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问题。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范: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许多市民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
黄石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称,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同无效。
在试用期,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