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台州临海市崇和门广场100余平方米的大屏幕上看到,该市法院正把欠债不还的老赖的彩色照片以及家庭住址、职业和未履行债务情况等,通过大屏幕进行公开循环播放。(1月16日《法制日报》)
从个人情感上来说,“老赖”总是让人恨之切切,将之在公众面前示丑实乃快意。但就目前的法制现状而言,法院在闹市曝光“老赖”应慎行,理由有三。
其一,在《个人破产法》缺位的情况下,这种曝光无疑会将“老赖”的范围扩大化。在我看来,“老赖”应该只属于那种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债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我国目前法院的“执行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的确无偿还能力造成的。这样一来,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许多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就会被扩大化为“老赖”。而且,没有个人破产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无法区分哪些是当事人的家庭财产,哪些又是个人财产,从而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老赖”。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在闹市曝光“老赖”欠妥。
其二,曝光“老赖”无法取代法院执行。曝光“老赖”无非是让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的裁定或判决。可事实上,如果法院不及时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往往会让“老赖”转移财产(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或者使违法行为得以继续。而且,这种曝光只是以道德上对当事人施压,根本无法取代法院执行中的诸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强制措施。既然法院的强制执行在一些情况下免不了,又何需在闹市曝光呢?
其三,闹市曝光会断了“老赖”的回头路。失信可恶,但将某人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就会因地域的关系把他永远钉在失信的耻辱柱上,不但他未来的生活会是暗无天日,还会影响到其家人和孩子,也就会断了“老赖”悔改的回头路。所以笔者认为,既便是真“老赖”,将之在闹市中示众也惩治过重,但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公民个人征信系统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督促其守法、守信,而不需要以公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方式来“以恶治恶”。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1-16/0817147541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