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养老金”有了新办法 黄石执行新规有待细则出台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2-21 9:48: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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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付军)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住房维修基金按造价成本缴纳。记者从黄石房管局了解到,由于目前我省相关细则未出台,因而购房人仍按原有办法缴纳维修基金。
住宅维修基金被喻为房屋“养老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月1日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记者从黄石房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我省尚未出台相关细则,许多问题都还有待明确,如造价成本多少、具体按何种比例收取等等。目前,购房人还是按原有办法缴纳费用。黄石房屋交易所相关人士透露,目前购房人缴纳维修基金标准是按其购房款的2%缴纳;开发商则是按每平方米造价的1.5%缴纳,其中砖混结构的造价成本为每平方米580元,钢混结构的造价成本为每平方米680元。
据悉,《办法》规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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