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愿加租金也不退门面 法院判决:承租户退还门面支付违约金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8-22 9:02: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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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刘艳新)门面租赁合同3年到期后,房主要求加租金,承租户对租金加得太多不满,既不肯加租金,也不肯退门面,房主将承租户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承租户限期退还门面,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04年10月11日,阳新县个体户钟某与房产开发商胡某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胡某以月租金800元,将兴国镇桃花泉路一处门面租给钟某,租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7年12月10日止;在合同期内,胡某若将门面出售,此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钟某优先承租,但钟某无权转让门面;如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等。
合同签订后,钟某根据其经营需要,安装玻璃门、有线电视、5个隔墙以及进行包门等装修,并对该门面通水通电。2006年9月17日,胡某将此门面以13万元卖给马某,随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钟某从当年10月起,将合同期内余下的租金交给马某。合同期满后,马某向钟某提出如继续承租,租金随行就市,还要上涨。钟某表示不再租赁,但又未退出门面。马某多次与钟某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马某、钟某双方均应享受和履行钟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钟某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明确表示不继续承租,却不退还门面,应承担违约责任。
宣判后,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钟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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