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愿卖了 法院:房主违约,一套房子2万元也得卖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8-28 8:41: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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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刘艳新 通讯员 徐良斌)8年前,经过协议,原告王某出2万元从被告明某手中买一套房子,由于当初没有一次性付清房款,没有及时过户,后来房价上涨,明某后悔不愿卖房。近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交易协议书》合法有效。
1999年,明某依据国家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以6719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3.09平方米房改房,当年12月3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1月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明某签订一份《房屋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明某以2万元将其一套房改房卖给王某,交款后房屋所有权归王某,王某在付清2万元的房款后,明某将房屋产权证转给王某,过户时双方配合,过户费由王某支付。签协议后的次日,王某向明某支付了购房款16500元,当月20日,王某再次付了1300元,但余款2200元几年未付,导致未过户。2002年5月20日,明某依据国家政策补交房款3622元,办理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明某认为,自己购房共花了10341元,当初协议卖房2万元,后来房价上涨,感觉吃亏了,因王某没有及时付清房款,认为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无效合同,因此不愿卖房。
法院审判认为,王某、明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因购房尾款的支付和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因原告、被告对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原告王某已于2005年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领取购房尾款,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明某一直未领取购房尾款,也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
近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明某在10日内协助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王某同时支付明某购房尾款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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