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5〕2号)要求,我市2025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联网认证期间,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 为:http://zwfw.hubei.gov.cn/)进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认定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办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保障金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征收
(1)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或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申报缴纳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2)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黄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黄石市联网认证审核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2
黄石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地址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税务局市民之家办税服务厅(黄石市市民之家园博大道289号一楼B区) 6238915;
2.黄石港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磁湖路63号)6539950;
3.西塞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磁湖东路1号)6214774;
4.下陆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团城山白马路11号)6579360;
5.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税务局黄金山办税服务厅(金山大道189号A栋研发楼1楼)657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