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黄石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一项服务。自此项服务开展以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一直在承办该项业务,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利民、惠民政策,全心全意服务辖区内群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保的城乡居民罹患大病时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个人不再另行交费。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慢性病门诊及普通门诊统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家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部分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
2025年黄石城乡参保居民申请大病保险支付的相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申请途径和流程
1.在本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情况: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结束后,若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对应的起付线金额,则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享受大病保险保障。
2.转外就医的情况:
(1)居民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或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
①若转诊医院医保已经完成全国联网,则申报流程视同在本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流程;
②若转诊医院医保未完成全国联网,则需居民先垫付医疗费用,于出院后180天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医疗保障局或黄石市民之家医保经办业务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具体申报资料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银行卡账号、转院转诊手续凭证、出院小结、发票单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长期、临时医嘱单(医嘱单仅在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时提供)。
(2)居民未办理转院转诊手续或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的,按基本医疗政策执行。
二、支付比例和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的计算方式进行支付。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三、不予支付情况
1.《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中的丙类项目;
2.未列入《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现行版)》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现行版)》的项目;
3.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或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4.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等所致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5.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药费用;
6.按国家有关规定,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
四、几点说明: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每个年度只扣减一次;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