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黄石日报] 日期:[2024-04-30 09:03] 发布区域:[湖北地区]

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目前我市还存在一些名称有问题的社会组织,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的统一规定。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命名应规范。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要规范。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须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该负责人提醒,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记者 吴海峰 通讯员 华山)  

编辑:熊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