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自留地能否盖房?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08-10-10 8:52: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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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 杜鹏 实习生 黄德新)下陆区东方山街道办事处村民李某向市长信箱反映,自己准备在家里的一块约80平方米的自留地上盖结婚用的新房,并经过了村审批。不料房子建到一半,上级下乡检查认定在建的房子是违章建筑,要求立即拆除。既然经过了村审批,怎么上级一来又说违章了呢?现在等着房子结婚,到底该怎么办?
下陆区国土分局、建设局相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耕种权(使用权),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李某建房并未获得相关职能机构的审批,上级机关据此要求停止施工属正常执法行为,没有异议。
建设局同时表示,如若村民确需建房,可通过向规划、土地、建设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可依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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