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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撑起免费保护伞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08-5-30 8:30:00  文字大小:【

在庄严的国徽下,仲裁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是昨日的市劳动仲裁庭开庭现场

在鄂东大桥的建设现场,有很多来自江西,贵州等地的民工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廖巍巍

  新法施行为民解难

  陶又明(化名)是一名3级残疾人,1985年进入我市某服装企业上班,由于身体虚弱,1996年从单位内退,当时按国家标准每月享受196元的生活补贴。据他介绍,从1996年至2005年期间,他的生活费一度降到每月124元。“我上有老下有小,每月这么点钱无法生活。”陶又明曾向前任市长肖旭明写信反映自己的情况,在民政部门的帮助下,单位将其每月生活费提高到238元。

  “但近来我拿到的生活费每月只有218元,还有20元没有拿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是空白的,单位给交纳的各种费用账单从来没让我过目,所以我要向劳动仲裁院提起诉讼。”

  昨日上午,市劳动仲裁院对其进行了当堂审理。据该企业的被申诉人罗某解释,企业从2004年起已全面为职工缴纳“五险”,但由于2005年后单位的经营状况不善,“五险”有部分时间中断,每年不能全额缴纳,只为员工提供了七八个月的缴费金额。他表示单位每月足额发放了238元生活费用,已发放到今年3月,但个人账单没有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随时到单位查询了解。

  陶又明说,以现在的物价,每月238元的生活费用太低,他要求单位提高档案工资,并且按月缴纳相关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昨日,劳动仲裁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要求该企业将四、五两月拖欠陶又明的工资按238元的标准全部补上,从6月份起,陶又明开始享受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同时,市劳动仲裁院要求该企业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按月足额缴纳到位,并与陶又明签订正式待岗协议。市劳动仲裁院院长袁建军说:“到2012年3月,陶又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现年45岁的张杏林(化名)是大冶市灵乡镇某企业的一名职工,2006年他上班期间意外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 由于张杏林提出的赔偿金较高,企业不同意,赔偿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不得已下,他来到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办申诉。记者从该市仲裁办了解到,这家企业并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必须由单位单独承担张杏林的经济损失。

  该市劳动仲裁办多次调解均告以失败后,决定进行开庭裁决。根据新劳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张杏林获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和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几项共3万余元的赔偿。

  张杏林感激地说:“要是没有劳动仲裁机构的帮助,我只怕一分钱也拿不到手!”

  年初,在我市黄石港区一家酒店上班的李逸萱(化名)请产假回家生孩子,最近她回到酒店上班时,被通知已下岗。在市劳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根据新法的相关规定,她拿回了应得的赔偿金。记者在近日的走访中了解到,全市各单位员工到市劳动仲裁院投诉的人非常多,内容涉及到劳动经济赔偿、劳资关系确认、工伤补助等方面,市仲裁办一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只要职工的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向劳动仲裁投诉,他们会通过法律手段努力保证每一位劳动者在申诉中得到相应赔偿。


  解读新法10大亮点

  与旧条例和旧法相比,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市劳动仲裁院院长袁建军详细向记者分析了它的10大亮点:

  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该法从名称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的地位。该法第3条从宗旨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进一步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

  新法扩大了仲裁的受理范围,从六个方面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延长了仲裁时效。《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由于时效太短,部分劳动者因超过时效期丧失了法律援助的机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法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到了一年,并且还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法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新法堵上了这一漏洞。

  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按照新法规定,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不超过45天。较之以前的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了三分之一。

  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新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将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不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并且,新法还特别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新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明确。新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作出明确规定:即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对于众多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更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负重工作保证新法入民心

  2006年,我市正式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此举标志着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向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职业化方向迈进。目前,我市有三个实际运行中的劳动仲裁部门,即市区、大冶、阳新各一个。工作人员共11名,其中市区劳动仲裁院5人,大冶和阳新各3人。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袁建军告诉记者,5人的工作小组要负责信访、仲裁、民情快车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劳动仲裁院还要负责审理因劳资关系发生的矛盾纠纷,如开除、劳动合同履行、工时、薪酬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另外还要审理因社会保险事项,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5人的队伍负责处理全市的劳资纠纷,人手很不够用。

  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於祥富说,该市每年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在300件以上,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处理一个多案件,他和其他两名同事明显感到有些吃力。

  收到劳动者的申诉、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然后下达举证通知、开庭审理、取证了解情况、调解案件、不得已的情况下再经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这是每一起劳动纠纷中仲裁部门要进行的基本工作。於祥富告诉记者,在举证过程中如果双方的举证能说明大致情况,方能开庭审议;如果不能反映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情况,要求各自举证,这样才能防止盲目审案带来的错案现象发生。“我们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於祥富说,为了一件案子能顺利的调解,他们不得不来来回回在当事人和企业之间反复做思想工作。“要想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我们几乎在每个案子中不下20次的向双方做思想工作,才能达到最佳调解效果。”

  袁建军说,自5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市区已经受理了第一批58起案件。“新劳动仲裁法规定仲裁部门受理的时效由原来的60天缩短到45天,这就要求我们要投入更大的精力来做双方的调解。”他说,今年年初到现在,市区共受理案件220多件,估计今年的办案总量在500件以上。“国家规定每人每年处理50件案子已是极限,但我们5人仲裁院要处理500件案子,这就需要我们抓紧一切时间甚至休息时间超负荷运转才能完成工作。”

  尽管如此,在实施新劳动仲裁法的过程中,全市的各劳动仲裁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新法能被广大劳动者所认识并接受,以扩大受理面,帮助更多的劳动者维权。记者了解到,近期,我市各仲裁机构都针对辖内单位、系统、企业劳资部长开办培训班,宣传和讲解新劳动仲裁法的特点,要求他们将新法的基本纲要传达给单位职工;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市民宣传新法,提高我市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证新法深入人心。


  期盼配套的法律法规早出台

  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主任於祥富说,对劳动者而言,新法让他们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短时间内得到保护。免费受理案件对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一件喜讯,因为在以前没有实行免费政策下,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收费标准在500至2000元不等,这对家庭条件相对贫困的劳动者群体而言,新法带来的效益显现。

  同时,终审裁定等新措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最低工资保障等案件的受理将不经过开庭审议而直接下达申诉支付令,由法院强制执行。6个月延长至1年的申诉期将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保护合法利益。

  新法是一部影响力很强的法规,犹如一柄双刃剑,因其程序更加规范,使基层执法人员的压力更大、责任更重。据反映,由于办案受理时间由原来的60日缩短到45日,不得不让人手有限的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的方式来快速结案,这和新法要求的提高调解功能是相违背的。由于市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前来投诉的案件日渐增多,而劳动仲裁机构人手紧张,案件受理时间缩短,为了抓紧时间结案,不得不减少调解而进行开庭裁决。但裁决带来的后果却是使得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相应赔偿,因此他们不得不将案件进一步上诉到法庭,等候裁决。当事人在理论上是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

  到目前为止,与新劳动仲裁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只有两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意见稿,所以,我市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诉说不敢放开手脚对案件进行审理,他们担心如果出现了某个环节上的漏洞,或与新法有相违背之处,他们将被追究办案责任。

  另外,从5月1日起,仲裁案件不再收费,但财政补贴的款项并没有下放到基层,资金运转上的困难,不得不让许多基层劳动仲裁机构在此段时间压下了部分案子。

  记者在大冶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了解到,今年年初至4月底,该市已办理了100余件劳动纠纷案件。5月1日后,又陆续接到了20多起案件,但由于资金问题和等待配套法规的出台,这些案件大部分正处在等待裁决之中。市区自从5月以来,已经陆续接到了58件案子,目前正在逐步审理之中。袁建军表示,现在财政补助的政策还在逐步落实之中,目前的办案费用暂时是通过行政补助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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