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从严审批股权激励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5-7 7:28:0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记者日前从多家上市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对于少数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强调,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这一模式今后将被叫停。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与(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对于监事能否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国资委曾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一般公司并无此限制。而备忘录明确,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相关新闻]
[5-7]
[4-30]
[4-29]
[4-19]
[热点新闻]
[5-3]
[5-5]
[5-6]
[5-4]
[黄石日报推荐新闻]
[5-6]
[5-6]
[5-6]
[5-6]
[东楚晚报推荐新闻]
[5-7]
[5-7]
[5-7]
[5-7]
[东楚时评]|
张嵩 |
王国军 |
董刚 |
汪红光 |
冰歌|
[佟炳文]
[冰歌]
[王国军]
[王国军]
[
论坛精华]|
博友索引 |
博友文章 |
博友相册|
[刀含羞]
[刀含羞]
[汪翔]
[李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