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倔强业主与开发商对峙四年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6-13 8:35:00  文字大小:【

尹其昌要抗争到底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东楚

  遭遇“进户费”,业主提出质疑,继而遭到延期交房;对薄公堂时,开发商竟将房子易主。一审再审,倔强的业主两次赢下“一房二卖”官司,法院对开发商作出了的惩罚性赔偿。
  然而,时至今日,该业主非但没能索回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以及法院对开发商作出的惩罚性赔金,反而陷进了一场无休无止的诉讼马拉松中……

  质疑“进户费”,遭遇延期交房

  尹其昌活了四十多岁,从来没有进过法院。但为了自己失去的这套房子,他发誓要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我就是要向霸道的开发商讨个公道。”5月12日中午,在东莞家私城旁的一间办公室,正在整理第四次开庭审理资料的尹其昌说。
  在他面前的桌子前,厚厚的一撂起诉书、判决书和写给有关部门的情况反映记载着四年来的艰难上诉之路。
  2004年3月,时年44岁的尹其昌在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八卦嘴枣子山美尔雅庭园内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6.57平方米的跃层住宅,其中,跃层面积占59.07平方米,为免费赠送,总金额147700元。
  双方约定,交房的日期为2004年10月30日前,交房方式为书面通知。
  时年3月26日,尹其昌用尽积蓄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但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这笔交易带来的竟是一场巨大风波。
  尹其昌叙述,2004年10月30日理应是交房的最后期限,但在所出售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时,开发商却迟迟没有下达书面交房通知,反而要求他再交纳3230元的“进户费”。
  对此,尹其昌提出质疑:3230元“进户费”是美尔雅房产公司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他并未认同补充协议条款,故该份仅有房产的公章而没有业主签名的补充协议并未依法成立生效。
  “既然我已按合同的约定交清了全部的购房款,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应该依约向我交房。”对此,尹其昌说。
  随后,其多次与美尔雅房产公司交涉,要求依约交房,均未果。

  进了公堂,失去新房

  2005年4月27日,对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行为,尹其昌向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进行了投诉,并根据购房合同中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逾期超过30日,开发商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经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十五的违约金。
  其结果如何?在市消委2006年元月20日开具的一份终止调解书上有着明确记载:2005年4月27日,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消费者尹其昌与经营者黄石市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经营者未按公司约定按时交房而引起的赔偿的消费争议,现因多次调查了解,经营者对延迟交房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对由此而引起的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提出赔偿金额为95930.15元,此赔偿时间从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元月13日,经我会多次组织双方协商,经营者始终不能拿出赔偿方案,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决定终止调解,特予通知。
  当年元月24日,美尔雅房产公司向尹其昌发出特快专递,要求其5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否则合同解除。这一天是腊月二十五,离2007年的春节只剩下4天时间。面对咄咄逼人的开发商,尹其昌一家顾不上备年货,当天便赶到了西塞区法院。
  美尔雅房产公司“规定”的“5日期限”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的规定相违背,故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是生效的,并未解除。
  2006年春节过后,西塞山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然而,正在审理此案的法官们却惊讶地获悉,当年3月8日,美尔雅公司竟将尹其昌已购的该处住宅转售给案外人郭某,并于2006年3月17日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现郭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两次胜诉,却陷诉讼泥潭

  面对控诉,被告美尔雅房产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自己没有违约行为,未入住不是因为自己不能交房,而是原告提无理要求不肯入住的缘故。
  同时,对于为何将尹其昌所购新房转售他人一事,美尔雅房产公司称,这是因为对方超过“5日期限”,所以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美尔雅房产公司提出,尹其昌于2004年11月接到入住通知后提出诸项无理要求,拒不办理交房手续,致使几户买主因此退房,给美尔雅房产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尹其昌赔偿损失33365.79元。
  对于美尔雅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西塞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8月3日作出的判决中一一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美尔雅房产公司收到尹其昌全部的房款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及约定方式书面通知尹其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已构成违约。其辩称已通知尹其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尹其昌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作为买受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美尔雅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立,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因此双方合同未被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鉴于美尔雅房产公司在本案诉讼其间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美尔雅房产公司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此美尔雅房产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尹其昌购房款147700元及利息损失26581元(从2004年3月26日算至2006年8月3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支付赔偿金147700元,合计321981元。
  随后,美尔雅房产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2006年12月22日发回西塞山区法院重审。
  2007年11月25日,西塞山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被告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败诉。根据判决,美尔雅房产公司应在10日内返还尹其昌购房款147700元及赔偿尹其昌2004年11月30日(合同允许逾期交房30天)至2007年11月30日共四年的利息损失34561.80元,支付原告尹其昌已支付147700元购房款一倍即147700元的赔偿金,三项合计329961.80元。
  然而,与初审时一样,美尔雅房产公司又一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该判决结果也再一次被撤消。
  目前,该案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当中。
  4年过去了,尹其昌当初花钱买的新房子早已成了他人的安乐窝,而自己连房款都没能讨回。
  在强硬的开发商面前,消委的调解被迫中断。转而求助法院,却又陷入诉讼马拉松中:业主起诉、胜诉;开发商反诉、败诉,再上诉;业主胜诉、开发商再上诉……
  压抑、愤怒。对于尹其昌而言,这是梦魇般的4年。
  尽管如此,尹其昌仍然在抗争。他说,他相信法律,开发商再强大,也得讲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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