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明确灾区贷款损失核销条件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08-6-17 8:11: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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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1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了解到,结合监管要求和灾区实际,建行出台多项规定明确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
根据规定,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确认死亡或失踪者名单证明材料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分别申报。
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出具证明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
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经当地政府权威部门提供鉴定证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
对于无法取得外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或财产损失清偿证明的,建行将实地勘察核实后形成财产损失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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