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析业委会 今后可以成为被告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6-17 8:11: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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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报道 在最高法16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首次得以明确。资深法官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来承担责任。
16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两个司法解释可以让法官在操作中更加明确,具有积极的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业主共同生活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北京丰台法院齐鹰杨副庭长认为,以前,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有注册资金,没有能力来赔偿,怎么承担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业主委员会可以做原告,却不能成为被告。但现在首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它同样可以成为被告来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齐鹰杨认为,这条规定等于避免了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如果维权的话,一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判决赔偿一户还是多户还没有明确,这条规定应该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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