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 吴高斌
房屋买卖本是两相情愿的事,而阳新县兴国镇福利厂在卖厂房时,却引发了一场纠纷。
买房者:付了定金的房子还卖别人?
贾再林是阳新县新潮、海尔家电的老板,由于生意的需要,他想买兴国镇福利厂的闲置厂房来作仓库。该厂房共3层,每层约400平方米左右。
贾再林与兴国镇福利厂厂长邓冬菊等人协商,厂房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2006年11月4日,贾再林付下定金5万元。邓冬菊写了收条,兴国镇镇政府经委主任夏启文在收条上签了“属实”两字。
不久,兴国镇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说,价格卖低了,要贾再林加价,并说不加价就卖给别人。
“虽然当时并未签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已有协议,否则福利厂不会收我的定金。”贾再林对此不服,于是始终不肯加价,双方为此僵持了一段时间。
2007年8月28日,贾再林收到了兴国镇社会福利厂发来的通知。通知中说,虽然你已交定金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协议,目前想购买该厂房的人很多。如果你诚心想买,请于2007年8月31日上午9时,来厂按定价42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贾再林当然不愿意一下子多出几万元,所以未去办理相关手续。据了解,今年1月间,兴国镇政府对福利厂的厂房进行了公开拍卖,终以高于38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位老板。贾再林认定政府此举不讲诚信,于是诉诸媒体,诉诸法律。
卖房者:谁出价高就卖给谁
对于贾再林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前往兴国镇政府进行了采访。
兴国镇福利厂厂长邓冬菊说,福利厂收了贾再林的5万元购厂房定金这是事实。但当时是贾再林主动找她的,镇政府领导并不知道。当时邓还说厂房是要卖的,但在价格问题上自己作不了主,要向镇政府领导汇报后才能定。38万元的购房价格是贾再林当时提出来的,她并未拍板。
后来,该厂房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卖给了另外一老板,福利厂就准备将定金退给他,可是贾说“只要厂房不要钱。”
对于这一买卖纠纷,分管经贸的镇政府秦副镇长说,当时不是他分管,但他对情况也清楚,38万元的价格太低,镇政府不可能做这种愚蠢的事,谁的价格出得高就卖给谁。
律师:“定金”与“订金”有别
就这起厂房买卖纠纷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鸣。她说,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厂房买卖的双方都应依法办事,不能违约。
胡鸣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贾再林付了定金已成为现实。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当时他交的5万元,对方打的收条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订金”,则是一种短期行为,卖房者后来如果不同意,可以退还款项;如果是“定金”就说明是一定的意思,厂房只能卖给付了定金的人。
当看到收条上是“定金”时,胡鸣说,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讨回公道。她认为,收条上不仅仅是福利厂厂长邓冬菊写的,同时还有镇政府分管的经委领导夏启文的签字,这说明镇政府是已授权并同意的,不然他不会签这个字。胡鸣还说,如果厂长和经委主任在厂房的价格上作不了主,或者说没有谈妥,那他们为什么当时又急着要收定金呢?同时,在去年8月28日发的通知中,还是以兴国镇社会福利厂的名义通知贾再林的,这说明厂房的买卖权在福利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