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被盗,索赔有点难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08-6-20 8:34: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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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 刘媛媛
网友报料:停车被盗能否索赔
网友兴成龙在东楚网黄石新闻网(http//www.hsdcw.com)网络新闻版块中称:9日清晨,湖北美成有限公司宋姓员工上完夜班后,准备骑摩托回家时,发现摩托“失声”,于是打开侧盖锁查看,发现电瓶不翼而飞。该职工说,车是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丢失的,公司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专家说法:服务商是否应承担责任法律无定论
易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对记者说,近来涉及在单位、商场、酒店、小区停车场停车被盗的投诉颇多,而法律上对服务商是否应承担责任并无定论。一种意见认为:在单位、商场、酒店、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为车辆提供安全保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位或是商家没有就车辆的保管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单位或商家只是提供了车位,并未对车辆实施收费,因此对车辆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去年,美成公司也曾发生员工摩托被盗案件,3名摩托失主将该公司诉诸法庭,最终败诉。
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此办法只对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做了统一,并没有涉及停车场的职责。
律师建议,应尽快制定停车场停车保管相关法规。如,规定收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和保管义务,要求停车场必须承担车辆丢失和损坏的责任;为化解停车场风险,可建立停车场车位保险制度。
建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方式进行维权
遭遇停车被盗,消费者该怎么去维权呢?
陈律师认为,在不同的停车地点遭遇车辆被盗,就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停放在专门停车场所的汽车被盗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则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放在酒店等消费场所免费停车场所的汽车被盗如果停车人是为消费而将车停放于该场所,那么停车人与酒店等服务单位就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所对于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停车场所未履行该义务,则应当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停放在生活小区停车场所的车辆被盗首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分以下几种情况:外来车辆如经物业部门同意而停放,双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后,如果物业部门收取了保管费用,则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则物业部门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业主停放在自己小区的停车场所的车辆被盗,则物业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人和物业单位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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