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可异地代收代缴
来源: 时间:2008-6-4 11:05: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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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开始施行,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对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等方面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此外,目前车船税对微型客车的认定标准与公安部门的不一致。通知此次进一步明确,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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