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刘艳新 通讯员 徐良斌
农村户口的段某,在深圳打工两年,在黄石被大货车带倒,致其下肢多处骨折,住院治疗59天,腹中胎儿被迫引产。经司法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被告认为段某是农村户口,按农村标准赔偿,而段某认为自己在深圳打工并且暂住两年,自己的收入来自深圳打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意见难以统一后闹上法庭。
回家过年不幸意外受伤
段某出生于1983年2月,大冶茗山人。2007年1月11日,她正在黄石港延安路金港超市路段行走时,被费某驾驶的一辆半挂大货车带倒,致其下肢多处骨折。交警认定,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段某住院治疗59天,花费治疗费用33303元,此款已由费某全部支付。当年3月和9月,费某又支付原告现金8900元。另外段某在事故前怀孕1个月,因接受治疗多次接触放射线、药物,有较高的致畸风险,事故发生后20天,段某实施了人工流产。
当年6月13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鉴定结论“原告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自出院之日起休息8个月,需人陪护3个月,给予后期治疗费8000元。
但伤残赔偿,因户口问题,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被告认为,段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收入赔偿。而段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自己长年在深圳打工,收入来自城市,并提供暂住证以及工资单。
司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成被告
经查明,费某驾驶出事的货车,挂靠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被告费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双方2004年11月24日签订《商用车挂靠协议》,每月收取管理费372元,至事故发生时已收取管理费9672元。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两份,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西塞山区法院认为,费某、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按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赔偿8.9万元
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判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认定段某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赔。
根据伤残最高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等级指数为3%和2%计算。200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03元/年,按2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为49015元,以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合计89202元。其中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49015元和后期医疗费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