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再被聘用 不用约定试用期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6-5 8:31: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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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姜科 实习生 陈娇梅)昨日有市民咨询,离职后再上岗,试用期如何界定?黄石劳动保障部门表示,离职后重新被聘用,试用期可以不再约定。
据市民汪女士介绍,原来她在某单位工作,后来因为个人原因从该单位离职。近日她重新到该单位工作,不知道现在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必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该怎么办?
黄石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那么该单位再聘用汪女士时,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因为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技能不熟悉,需要一个过程了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对于再次聘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比较了解,而且通常正是基于这种了解而再次聘用的,因而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必要。
该负责人称,如果单位已经与汪女士约定了试用期,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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