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吴兴龙在黄金山新区调研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吴兴龙就贯彻落实监督法实施办法记者问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本报记者 殷婷
为了贯彻实施监督法,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008年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也是黄石市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优势,推动依法治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契机。在我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4周年之际,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吴兴龙。
记者:监督法已经颁布实施,请问,我省出台监督法实施办法有何现实意义?
吴兴龙: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监督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贯彻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我省原有相关法规和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同时,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一年多来的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如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形成以及督促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范围及其审查程序、监督工作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形式等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对监督工作中一些薄弱环节,如计划、预算监督和组织跟踪检查等,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刚性;对垂直管理机关开展监督、开展工作评议等,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认可;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其它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对于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就黄石而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在市委的领导下,发挥人大的特点优势,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人大和“一府两院”各司其职,形成发展合力,推进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黄石建设进程,有利于依法治市的推进和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黄石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对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全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感责任重大。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使用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监督手段、形式,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树立法律权威提供重要保障。
记者:相对监督法而言,实施办法有哪些重要特点?
吴兴龙:从实施办法的内容来看,该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其主要脉络完全按照监督法的具体规定展开,重点解决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绝大多数条文是对监督法的具体化,对重点问题的深化以及适度的创新,不照抄照搬上位法。其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在法规的结构和篇幅上,遵循监督法的框架体系,不追求大而全和面面俱到二是重点放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四种常态监督工作规定上,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种非常态监督仅作必要的衔接和补充三是注意与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的协调一致四是在坚持监督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吸收我省各地人大常委会多年来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些有效的做法。上位法有原则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予以细化、充实,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留下实践空间;上位法未作出规定且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为今后的补充完善留有余地。
实施办法的亮点非常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学习、领会实质、探索运用。如明确可以组织工作评议;明确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的方式;明确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需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情形;规定政府提出计划和预算执行专项情况报告;补充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明确决算草案未获批准的后续工作;补充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明确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计划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规定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和跟踪审计报告;规定需要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的情况;明确处理执法检查中的涉嫌违法具体案件的方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种类;规定规范性文件被动审查的启动程序;规定常委会发现不属于自己审查范围内的文件有不适当的情形的对策;规定特定问题调查报告的内容;明确监督对象包括垂直管理机关;衔接监督工作与信访工作;细化向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的内容和形式;规定法律责任等。
记者:对照实施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在监督工作方面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呢?
吴兴龙:按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程序,积极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方面,听取审议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全市污水防治及″两湖″污水截留治理、黄金山工业新区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情况的报告。在加强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财政预决算、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政府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在执法检查方面,检查水土保持法、药品管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督促执法机关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如何保证监督任务的完成和监督目的的实现?
吴兴龙: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要坚持三大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政治原则,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二是坚持法制原则。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监督中既要体现监督、制约,又要体现支持、促进,寓支持、促进于监督、制约之中。三是坚持组织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同时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以上三大原则是确保监督任务完成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实施办法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程序、方式、手段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今后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将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要按照“五个结合”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要根据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让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全市人民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