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刘艳新)10年前,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石某买了一份终身保险,保险费每年1800元,交费期为20年。去年,丈夫因重症肝炎去世,保险公司以肝病死亡,未事先告知只肯退保险费而拒绝理赔。近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补偿张某2万元。
投保人:保险公司未要求体检
据了解,1998年3月26日,张某与某保险黄石分公司签订一份《88鸿利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某的丈夫石某,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每年1800元,交费期为20年,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
原告张某称,2007年9月,丈夫不幸去世,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她的丈夫是肝病死亡,未事先告知为由而拒绝理赔。张某说,她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没有要求她丈夫体检,也没有询问她丈夫是否得过什么病,更没有要求提供病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患乙肝合同无效
该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石某在20年前因急性黄疸肝炎住院,1990年查出肝炎(小三阳)。黄石市中医院的入院记录,证明被保险人石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武汉中南医院证明被保险人有乙肝病史。被保险人石某早就有乙肝,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导致公司与张某签订禁投病种,同时石某本人未在合同中签字,因此该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况且保险公司已将保金如数退给投保人张某。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违反合同约定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8鸿利终身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该合同无效。签订合同时,该保险公司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石某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张某代签合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对保单进行严格核保,又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投保人未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病史,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利益上适当予以补偿,判决该保险公司补偿张某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