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至29日举行。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8月26日《东楚晚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为避免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腐败分子因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20年来,它自身的一些矛盾和缺陷也日渐凸显。由于最高法定刑期只有5年,致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的避难所,一些贪官犯事之后,拒不交待贪污受贿事实,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惊人,却因此受到了轻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好像一个口袋,腐败分子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
事实上,官员合法的财产自己怎么会不知道?怎么会不说?可以肯定的是,说不清来源的巨额财产本身基本上都是非法所得。然而,法律的缺陷使犯事贪官心存侥幸,顽抗到底。
幸而,我国的立法机关已认识到这一弊端。在我看来,刑法的这一修改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这一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应高于其受贿的几十万元,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符合法律公平。其次,有利于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高法定刑期之后,能有效杜绝贪官的侥幸心理,有利于促使涉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可能涉及到其他共同贪污人、行贿人和新的犯罪事实。
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