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袭警案一审宣判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08-9-2 8:22:00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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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上海9月1日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上午对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佳罪行
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
法院认为,根据民警盘问杨佳的录音录像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杨佳的盘问是依法有据的。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经查,杨佳经过充分准备后,于2008年7月1日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有查获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杨佳到案后亦作了供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热点问题
杨佳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
法院同时对外界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做出了答复。
针对杨佳袭警案的管辖问题,法院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犯罪预备、实施及结果都发生在上海市,上海市司法机关依法管辖本案。
同时,《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杨佳虽然实施犯罪准备充分、目的明确、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但公安机关仍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门机构对杨佳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于此前外界议论较多的辩护人问题,法院表示,杨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曾明确拒绝其父亲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而在诉讼过程中,杨佳委托其母亲代为聘请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也征求了杨佳的意见,杨佳表示同意。法庭经审查认为,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杨佳未提出要求更换辩护人,杨佳的意愿和法定权利依法得到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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