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月的意见征集,教育部修订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意见征集阶段因“范跑跑”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的“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在正式版本中被采用。另外,在“关爱学生”一条里,还新增加了“关心学生健康”的内容。(9月3日《京华时报》)
保护学生安全,这里既有一般情形下保护学生健康不受影响、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更包括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学生生命权的保护。而师德只是对教师职业道德上的一种约束,并不能从制度上明晰其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如果保护的手段只是一个无法启动问责的师德,这在制度的设计上显然是不对等的。因此,仅仅将保护学生安全作为师德规范远远不够,应启动修法程序,将“保护学生安全”列入教师法定义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五种义务中,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保护学生安全,只是抽象规定了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保护学生安全”列入教师法定义务应注重三个方面。一是这一特殊义务不是“应当”,而是“必须”。二是将保护学生安全的具体情形加以细化,也就是说,凡是学生受到安全威胁的,教师都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即“需保必保”;凡是教师可能保护的必须全力保护,即“能保尽保”。三是必须明确与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懈怠、逃避或拒绝保护学生安全从道德范畴上升为违法行为,才能运用法律制度遏制教师遇有紧急情况,扔下学生能跑先跑的丑陋行为。
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