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消息(东楚晚报)马骝山
3月18日,山西富豪邢利斌因花费7000万元嫁女一举名满天下。调查发现,邢利斌成为柳林首富,收购柳林兴无煤矿成为其“飞跃点”,2002年,邢利斌以8000万元收购兴无煤矿,相当于每吨煤炭付出的价格仅为0.52元,之后其个人资产跃至数十亿元。(3月27日《东楚晚报》)
毫无疑问,在这个素昔“低调”、但暴得大名的煤老板的发迹史中,“租赁经营”是个绕不开的核心字眼,以“白菜价”获得当地储量最大的国营煤矿,则是关键“一跃”。无此,则无邢利斌的富甲一方,此次嫁女中的“包下几家五星级酒店”、“租3架飞机载亲朋好友”、“众星献唱阵容堪比春晚”等情节更不可能上演。
根据我国法律,采矿权一般不得交易和出租,但1998年国务院第242号令所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第二款确有规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那么,“转让”究竟是否涵盖了交易和出租的情形?这个词语的模糊定性,应该即是邢利斌得以成就“第一桶金”的政策依据。而其后,当邢老板以每吨煤0.52元的“白菜价”接手了县里“转让”的兴无煤矿,个人资产的大幅跃进,也就可想而知。
在略显笨拙的对煤老板“成功故事”的追溯中,总有一个疑问在笔者心头盘桓:当初国有煤矿“转让”的决策是班子决议,还是谁力主做出的?“县财政收入年仅2亿元”、亟求发展是否是唯一原因?这一“转”一“接”之间,是否掺杂着权钱交易、假公济私的腐败情形?众所周知,煤矿形成于漫漫历史、埋之于深黑地下,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如果因为机制之弊,或运转瑕疵,导致国有资产不当流失,谁之罪?
“煤老板嫁女”的喧嚣随着婚礼的结束会渐渐寂静下来,但焦点必须及时予以转移,高潮也许刚刚启帷。是时候借此良机解剖“麻雀”,反思一下近年来被公众高度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形了。这无关“仇富”,事涉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