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软实力”应跑在村民违规土葬前面

来源:[东楚网] 日期:[2021-11-04 10:01] 发布区域:[湖北地区]

因未按规定进行火化,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大塘镇水沟村一村民母亲的遗体下葬后被“抢走”。当地回应称,杨某母亲去世后,镇政府先后三次下达殡葬改革的告知书,均被杨某拒签,综合执法局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置(新闻链接:https://www.ccwb.cn/web/info/202111020854006HVYJ3.html)。

长期以来,受传统的“入土为安”“居家丧葬”等观念影响,部分群众难以接受集中安葬、火化安葬等绿色、环保、节俭安葬方式,农村殡葬攀比成风,存在私买墓地、乱埋乱葬、大坟头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殡葬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势在必行。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2015年11月,平塘县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平塘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改革土葬,逐步推行火葬。分阶段分区域实行集中治丧、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这为当地推行殡葬改革奠定了法治基础。

从报道看,杨某的母亲是9月27日去世的,但直到10月2日晚,杨某才通知村委会干部需要安排殡仪馆的车来拉遗体。而该村离县城有70多公里,一般都要提前一两天联系殡仪馆才好派车过来。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死者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亲属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以此看,杨某在母亲死亡后并未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因为没有车来拉”,他就土葬了母亲遗体,显然这并非其土葬的借口,主观上其存在传统土葬的侥幸心理,是一种违规行为。

杨某母亲去世后,当地镇政府先后三次下达殡葬改革的告知书,均被杨某拒签;综合执法局依规对遗体进行处置,其亲属进行阻拦,执法人员只有强制执行——这就是杨某口中所称的“开棺抢尸”,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对母亲的侮辱。那么,执法人员把埋下土的棺材挖开,把尸体拉走,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呢?从法理上讲,除了评价客观行为,还要评价主观目的,虽然挖坟开棺的客观行为对尸体有点不尊重,但主观目的是执法,而且当地镇政府按程序下了三次告知书,在遭到家属的抵制情况下,警方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遗体,是不具有主观上的侮辱尸体的意思,所以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从执法的角度讲,执法部门如果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破坏的不仅是政府的公信力,更是法律的尊严。有了法律而不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 就会对某些违法者的心理产生相当程度的暗示性和诱导性。也就是说,如果不对杨某违规土葬的个例进行纠治,势必会有其他人效仿,当地殡葬改革全覆盖就会成为空话。

不过,我国民俗众多,很多地方有民族自治政策,是否执行禁止土葬一刀切,也有待商榷。即使划定区域禁止土葬遗体,也要在推行过程中循序渐进。尤其,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按履行程序,具有说服力,最好能做通群众思想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群体矛盾。就平塘县发生的此起事件看,笔者认为,“执法软实力”应跑在“开棺抢尸”的前面,若是当地政府、村委会事先把政策宣传到位,在得知杨某母亲去世当天,就上门做好宣传工作,用一种用一种柔化、感性、理性的力量来劝导教化当事人,同时及时报告殡仪馆安排车辆接运遗体,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舆情。(张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