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储户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嫌犯被判无期,钱却要不回来了!”的新闻在网上引起关注。
2019年,山西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半生积蓄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20年4月丁阿姨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今年9月,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山西清徐农商银行承担二成责任。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当事人已是成年人,能够预判将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风险,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息一出,大家彻底震惊了,如今有钱都不知道放哪里了,着实让储户对银行感到无比恐慌。银行只担责两成,无论从情理法哪一方面来说都说不过去。
从情的方面来说,一辈子的积蓄的损失就是因为轻信了一个银行职员,然而大部分损失要由自己来承担,但凡有一个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储户一辈子心血就全完了,银行还不担主责,那谁还敢相信银行?
从理的方面来说,银行毫无疑问的理亏,管理存在漏洞,职员监守自盗,银行的责任只有两成吗?判决书说储户对资金安全应当负有注意义务。那么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安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这里面有监管的义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有防止漏洞发生的义务、更有监管自身员工防止他们职务犯罪的义务,相较之下,银行理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从法的角度来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所以王某某作为该县农商行员工,不得为储户代办理财,不能代办存款。结果这里办出来的存单是假的,王某作为银行十几年的员工,银行明显存在监管不力,违反了相关法律,就承担20%的监管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银行对于此事不该一味的撇开责任,而是要应该重视,勇于承担责任,敢于面对现实,立即进行内部排查。排查业务风险点;排查制度落实漏洞;尽快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处理责任人。在法律上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必须负有更加特殊,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只有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提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只有在法律上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才能保护储户的利益,平衡双方关系。(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