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起诉书。(2月7日澎湃新闻,新闻链接: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596867)
涉事的楠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以,张某卖掉的虽然是自家野生楠木,也触犯了法律。不仅是张某,购买该桢楠树的廖某,也将面临刑责。此前的2018年,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很多人认为,自家院子里、自己承包的耕地或山林中的树木,都属于私有财产,自己有权砍伐和售卖。其实,即便是自己栽种的树木,即便是栽种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也不可以随意采伐,否则,就可能涉嫌“非法采伐”。所以,只有取得林业部门的许可,才能砍伐与售卖;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更应慎重。
卖自家的树获罪,看似真够冤的,然而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坦诚地讲,买卖双方可能都没有违法的故意,可能不知道那棵树是楠木,不知道楠木是国家二级保护直呼,也压根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否则,谁愿意为了区区1500元而违法呢?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又有点“冤枉”。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才是我们更应该关心的。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不让类似的事情再发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珍贵的野生植物。笔者认为,要避免此类案件发生,需要更有力的普法宣传,教民众辨识国家级保护植物,让公众扫除知识盲区,知道那些树是不能砍伐的,砍伐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进而自觉保护列入保护范畴的植物。(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