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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承包费”之争绕不开法律这道关

发布时间:2024-04-25 返回

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关于内蒙古开鲁县“蹊跷的增补承包费”的报道引发了全网关注,其中最让网友们“火大”的是当地村镇干部“我不懂法”的态度。村镇干部已被处理,不再作讨论,这里我想谈谈对“增补承包费”的看法。

据央广网等媒体报道,4月23日,开鲁县再次通报调查情况,表示报道所反映问题的背景是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回头再看看这次承包情况:张某于2004年以4元/亩承包了双胜村5600亩土地,承包期30年。据了解,这些土地原本是荒草地、滩涂,甚至盐碱地,张某表示他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精力进行改造,变成了现在的耕地。

改造,让土地升值了,在“国土三调”中被列入耕地范畴,甚至有人愿意花更高的价格从张某手中承包这些土地,于是有人眼红了,开始打着政策的旗号,要求每亩地增加200元承包费用。

在开鲁县第二次通报发出后,很多人在发文称事情“反转”了,因为张某当初签订的用途是奶牛养殖场,改造成耕地是变更了用途,违反了协议。我认为不然,耕地和草地、林地都有相关保护条例,把撂荒的草地甚至盐碱地改造成耕地,这是“改良”,不是破坏,耕地保护更优于草地。

就好比我以便宜价格租了一栋四面漏风岌岌可危的房子,经过维修、改造、装修变成温馨的家,这是我基于长期居住而进行的投资,出租方不能以房屋状况改善了要求我增加房租是一个道理,至于改造后我是自己住还是开民宿,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就行,房屋升值是投资的结果。

红口白牙可能会被矢口否认,白纸黑字的合同却不容抵赖。当初的盐碱地无人问津,现在改良成耕地了就想着来分一杯羹,这是无赖的行径。

我曾经采访的一个案例:某单位建集资房,该单位一职工以5万元的价格卖指标,等承买方交了指标钱和房款后,因为市场行情涨了,该职工又不愿意卖了,因协商不了直接去单位退掉了房屋,想着自己得不到的好处别人也别想得到,要求按协议赔偿承买方5万元了事,法院判决该职工按照现行市场价赔偿承买方。

法院院长表示,承买方是按照当时的价格买的房,行情涨了也是别人承担投资风险的结果,如果房价降了也是由承买方承担损失,权利和利益是对等的。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5万元”,院长认为这是在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行,并不适用于恶意违反合同。

讲述这个案例,是为了陈述法律背后的理念,是立法的根本宗旨,体现着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遵守契约,是社会诚信的必然要求,就像我们要把法律作为社会公共契约来遵守是一个道理。

开鲁县“增补承包费”之争绕不开法律这道关,地方政策也好,集体决议也好,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这也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现在,开鲁县官方和承包方已决定走法律程序,我们静待后续。

(徐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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