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酷暑,高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牵动人心。7月15日,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高温津贴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并不等同于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的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畴内的强制性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一般而言,防暑降温费的支付标准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
湖北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
在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超龄劳动者要根据身体状况适当缩减工作时间。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如遇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也可拨打0714-3800518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反映。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0714- 6286299、0714-6286399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融媒记者 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