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停车难题 惠及民生出行

来源:[东楚晚报] 日期:[2026-08-19 08:50] 发布区域:[湖北地区]

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黄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为破解市民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停车难停车乱亟待根治

停车问题,事关千家万户,是城市治理的“必答题”。

老旧小区道路狭窄、空地稀缺,下班回家“绕三圈找不到一个车位”;学校、医院、商圈等重点区域“一位难求”,接送孩子、看病就医、出门消费常常堵在找车位的路上;私设地锁地桩、停车占用消防通道、长期“霸占”免费车位等乱象,不仅影响交通秩序,更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使得市民停车需求不断增加,也导致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我市启动“停车惠民”工程,加大“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在化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停车场建设管理上,我市依旧存在部门职责不清、供给能力不足、管理手段缺失等问题。破解“停车难”迫切需要从“行政推动”向“法治保障”转变。为统筹利用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市人大常委会以“立法为民、立法惠民”为标准,制定《黄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以法治力量回应民生关切

2026年6月24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条例;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草案起草阶段,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各县(市、区),实地走访老旧小区、医院、学校、商圈,与住宅小区物业、停车场经营者、街道社区面对面交流,梳理群众反映的停车泊位供给不足、停车管理和资源利用不强等问题,摸清治理堵点和群众诉求。

审议修改阶段,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6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在阳新县人大常委会、大冶市大箕铺镇、下陆区广州路社区等地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让每一项制度设计都接地气、贴民生、可落地。

《黄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智慧停车、停车收费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将以法治方式推动我市停车治理工作。

四大看点引人关注

从内容上看,《黄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在四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多渠道挖潜扩容,让市民“有位可停”。条例明确指出,我市停车场建设要坚持规划引领,明确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科学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坚持建管并重,加强停车设施保障,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

针对老旧小区停车位不足问题,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要统筹推进停车场改造建设。同时,规定小区内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正常生活等。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盘活城市“闲置空间”,缓解停车资源紧张压力。

二是推动智慧停车一张网,让“找位不难”。针对市民反映的“出门找不到车位、不知道哪里有空位”的问题,条例明确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依法采集、处理停车车位信息,推动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向社会实时提供停车信息服务,以智慧赋能推动停车管理提质增效。明确停车场经营者配建停车引导设施、进出车辆号牌识别系统,并按照接入标准和规范将停车数据上传至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

三是讲明规矩,让收费“明明白白”。条例明确,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参照类似地段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根据经营成本、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还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具体情形:停车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的车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救助管理车、献血车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收取停车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是严管乱象出重拳,让“停车更有序”。针对停车乱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道闸、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停车位用于停放机动车辆以外的用途等。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清除或者拆除。

针对长期占用免费车位问题,条例明确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黄石融媒记者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