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年利率36%的部分 利息无效

日期:[2015-08-07 07:15] 发布区域:[湖北地区]

  综合新华社电 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收到网上转账等可视为借贷合同生效要件,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将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对民间借贷予以明确,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网络贷款平台发广告即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明确,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约定可视为无利率
  
  规定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规定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规定对借贷合同无效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